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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,不得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!

更新:2023-02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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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:
  1.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。
  2.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、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,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。
 
為避免志工觸法及維護志工榮譽,有關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相關規定:
【不得轉借、冒用或不當使用】

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,案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,請所轄收費之公立風景區、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等,報警察機關依法辦理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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