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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、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
更新:2026-01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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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,衛生福利部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以衛部救字第1141364125號令修正發布。
二、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,衛生福利部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以衛部救字第1141364126號令修正發布。
本次修正條文共計12條,重點摘要如下:
(一)個人獎勵標準: 明定績優獎勵等次為銅牌獎(3,000小時)、銀牌獎(5,000小時)及金牌獎(8,000小時);每等次每人限領一次。(第4條)
(二)線上化申請流程: 志工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本中心提出;本中心須於6月30日前透過「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」完成線上報送。(第5條)
(三) 績優團隊獎勵: 每三年辦理一次。團隊須成立滿3年且志工人數達20人以上;獲獎者6年內不得重複申請。(第3、7條)
(四)獎項撤銷廢止: 若申請資料虛偽不實,或有違法、影響聲譽等情節重大者,應撤銷或廢止其獎項並追繳獎牌證書。(第11條)
二、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,衛生福利部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以衛部救字第1141364126號令修正發布。
本次修正條文共計12條,重點摘要如下:
(一)個人獎勵標準: 明定績優獎勵等次為銅牌獎(3,000小時)、銀牌獎(5,000小時)及金牌獎(8,000小時);每等次每人限領一次。(第4條)
(二)線上化申請流程: 志工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本中心提出;本中心須於6月30日前透過「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」完成線上報送。(第5條)
(三) 績優團隊獎勵: 每三年辦理一次。團隊須成立滿3年且志工人數達20人以上;獲獎者6年內不得重複申請。(第3、7條)
(四)獎項撤銷廢止: 若申請資料虛偽不實,或有違法、影響聲譽等情節重大者,應撤銷或廢止其獎項並追繳獎牌證書。(第11條)